中信建投投行项目负责人向前妻“泄密”,后者内幕交易翠微股份被罚没47.5万元

  发布时间:2025-07-07 14:14:50   作者:玩站小弟   我要评论
记者|陈靖近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引起行业关注。处罚决定书显示,刘佳音在收购海科融通项目的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违规交易“翠微股份”,经过立案调查、审理,上述行为被判定构成内幕交易 。

记者|陈靖

近日,泄密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披露的中信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引起行业关注。

处罚决定书显示,建投交易刘佳音在收购海科融通项目的投行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违规交易“翠微股份”,经过立案调查、项目审理,负责上述行为被判定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前妻依据有关规定,内幕刘佳音被没收其违法所得约11.9万元,翠微并处以35.6万元的股份罚款,合计罚没47.5万元。被罚

值得注意的没万是,刘佳音的泄密个人内幕交易罚单,背后牵出了的中信项目负责人。处罚决定书显示,建投交易刘佳音的前夫刘某3,作为中信建投证券项目负责人参加了翠微股份收购海科融通项目的部分会议,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罚单显示,2019年10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简称“海淀国投”)时任总经理刘某1、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海淀科技”)时任总经理刘某2、翠微股份时任董事长匡某兴、海科融通时任总经理孟某新等人召开会议初步讨论翠微股份收购海科融通项目方案。

随后在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1月7日期间,海淀国投、海淀科技、翠微股份、海科融通等的相关人员进一步讨论项目方案,安排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报名事宜;并召开初步方案汇报会;又召开会议,汇报项目方案,讨论方案关注事项与解决方案,安排整体时间进程;以及进一步商定交易方案,讨论重要问题与解决方案,商讨申请停牌事项等。

2019年11月8日,海淀国投、海淀科技、翠微股份、海科融通等的相关人员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讨论重要问题。同日,翠微股份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海科融通现有股东所持股权。

北京证监局指出,翠微股份拟收购海科融通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在公开前,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19年10月8日形成,公开于2019年11月8日。

经查,2019年10月17日,刘佳音从本人银行账户取出现金50万元。10月18日,刘某音将该50万元现金存入“刘某瑶(系刘某音姑姑)”证券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10月22日,刘某音操作“刘某瑶”证券账户银证转入511254元。

2019年10月22日、23日、29日,刘佳音使用“刘某瑶”证券账户委托买入“翠微股份”,共计成交51600股,成交金额33.97万元,后于2020年3月11日全部卖出,获利11.866万元。

北京证监局指出,2018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21日,“刘某瑶”证券账户没有证券交易记录。2019年10月22日,“刘某瑶”证券账户突击转入大额资金,并于当日开始单一委托买入“翠微股份”,买入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及与刘某3通话联系时间高度吻合,系该证券账户首次交易“翠微股份”,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刘佳音对此没有合理解释或正当信息来源。

北京证监局认为,“刘某瑶”证券账户存在闲置一年后重新起用、突击转入大额资金、涉案期间单一委托买入“翠微股份”、首次交易“翠微股份”等明显异常特征,相关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及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话联系时间高度吻合。刘某音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故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没收刘佳音违法所得11.866万元,并处以35.598万元的罚款。

其中,刘佳音的前夫刘某3作为中信建投证券项目负责人参加了2019年10月10日、11月1日召开的会议,为该案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19年10月10日知悉该案内幕信息。

据了解,中信建投为翠微股份IPO保荐机构,也为翠微股份收购海科融通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

然而,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9年10月8日至21日及10月23日至30日,刘某音与前夫每天都有通话联系,联络频繁。另外,二人虽已登记离婚,但共同抚养孩子,资金往来频繁,关系密切。

早在去年,监管就曾对翠微股份收购海科融通项目下发过多张罚单。2022年12月14日,北京证监局针对杨刚、陈攀攀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翠微股份”,决定没收杨刚、陈攀攀违法所得11.558万元,并处以34.674万元罚款。

依据该罚单,时任海淀科技董事、海淀国投经营管理部负责人杨刚,2019年10月10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联络接触。后在2019年10月11日至14日期间,陈攀攀(系杨刚配偶)用“陈攀攀”证券账户买入“翠微股份”46000股,并于2019年11月25日卖出,盈利11.558万元。

2022年1月7日,北京证监局又针对李景海使用本人及配偶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翠微股份”,没收李景海违法所得473.935万元,并处以1421.806万元罚款。

依据该罚单,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景海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林某存在四次通话联络。2019年10月29日,“李景海”证券账户买入“翠微股份”29.22万股,后于2020年1月21日全部卖出“翠微股份”,盈利27.28万元。

另外在2019年10月18日至11月4日,李景海实际控制、操作“冯某(系李景海的配偶)”证券账户累计买入“翠微股份”334.091万股,后于2019年11月22日复牌后陆续卖出“翠微股份”,盈利446.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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