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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北特科技股东收上海证监局警示函

2025-07-05 23:27:31 [探索] 来源:计上心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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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证监局

关于对谢云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北特决定

谢云臣:

经查,你(谢云臣,科技身份证号码:****)作为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特科技”或“公司”)股东,收上存在以下事实:

2021年5月24日,海证函因北特科技实施股份回购导致公司总股本缩减,未按你的规定个交股东持股比例从4.99997%被动增加到5.00371%,成为公司5%以上股东,提前股份来源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易日预先股份。你于2021年7月19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了10,披露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279%,但未按规定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五条、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2年5月5日

(责任编辑: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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